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周定宥 被告 李建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20、2723號、111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無罪,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秉賢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