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
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2年2月初某日起至│92年2月初某日起至│93年5月29日某時起│││92年8月21日為警採│92年8月21日為警採│至93年12月6日某時│││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止│││時止│時止││├───────┼─────────┼─────────┼─────────┤│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2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2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3年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994、2191、2926│第994、2191、2926│第2232、2468、3033│││號、93年毒偵字第55│號、93年毒偵字第55│、3563、3642號、94│││5號│5號│年毒偵字第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號│93年度訴字第93號│94年度訴字第237號││事實審├───┼─────────┼─────────┼─────────┤││判決│93年3月18日│93年3月18日│94年6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號│93年度訴字第93號│94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確定│93年4月19日│93年4月19日│94年7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易科罰金或易服│以銀元300元(即新│以銀元300元(即新│以銀元300元(即新││勞役之折算標│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臺幣900元)折算1日│└───────┴─────────┴─────────┴─────────┘┌───────┬─────────┬─────────┬─────────┐│編號│4│││├───────┼─────────┼─────────┼─────────┤│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年5月29日某時起│││││至93年12月6日某時│││││止│││├───────┼─────────┼─────────┼─────────┤│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3年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232、2468、3033│││││、3563、3642號、94│││││年毒偵字第8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94年度訴字第237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4年6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237號││││判決├───┼─────────┼─────────┼─────────┤││確定│94年7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或易服│以銀元300元(即新││││勞役之折算標│臺幣9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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