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成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成立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九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九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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