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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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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