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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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以被告於調解程序所陳述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所具民事狀,訴狀內亦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項,其書狀程式亦顯有不符,參諸前揭規定,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就此部分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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