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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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金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