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810號原告 廖永欽
翁緞上列原告提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資料,致本院無法確知其起訴對象,經本院於107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到院閱卷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等資料,原告業於107年10月1日到院閱卷後,迄今均未補正被告姓名。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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