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4日起至96│95年7月24日起至95││││年4月16日止│年4月14日止││├───────┼─────────┼─────────┼───────┤│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518號、第1529│字第1518號、第1529││││號、96年度毒偵字第│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4號│104號││├──┬────┼─────────┼─────────┼───────┤│最後│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985號│95年度訴字第985號│││├────┼─────────┼─────────┼───────┤││判決日期│95年5月11日│95年5月11日││││年.月.日││││├──┼────┼─────────┼─────────┼───────┤│確定│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85號│95年度訴字第985號│││├────┼─────────┼─────────┼───────┤││判決│96年6月11日│95年6月11日││││確定日期││││││年.月.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96│是│是│││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94號│第1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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