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告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林郭鳳娥 即郭芳澤之繼承人
賴瀅伊 (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宥蓁 (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冠樺 (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俊榮 (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賴佳琳 (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阿薪 (林萬祥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