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 人 沈泓廷
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嬌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
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