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前就讀明道高中時,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5,195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98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5,19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5,195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2.6│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