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4,98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4,98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4,986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1.6│98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99年2月1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9年2月2日起至│百分之2.55││││││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