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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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4年8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4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94,341元未給付)其中28,374元為消費款;65,967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87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按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4月1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5,798元(其中本金為14,301元,利息為31,497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8,374元│99年4月2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4,301元│無│無│99年4月2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2││││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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