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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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21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