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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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614號債權人 廖又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創藝時尚美學診所、 陳柏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陳柏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陳柏霖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㈤提出勞工局調解不成立之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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