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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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煌昌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在
有異議之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的擔保
,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我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65號強制執行事件(
下稱系爭強執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據上述規
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但系爭強執事件,其請求強制
執行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24元,請求執行的標的為聲
請人對第三人的薪資債權,並沒有要對聲請人的財產強制拍
賣取償,這已經我調取系爭強制事件卷宗查明。因此,就算
將來強制執行後,聲請人於異議之訴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僅
須由相對人返還強制執行取得的金錢即可,並不會有聲請人
財產遭到拍賣無法回復原狀的問題。此外,以強制執行的金
額8,824元來說,應該也不用擔心相對人將來沒有錢可以返
還。
三、據上所述,本件並沒有停止執行的必要,依照一開始所述的
法律規定,就不應該停止執行,所以應該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