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洪榮彬律師
吳尚昆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20、8313、8351、8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1條第
1項第3款、第4款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2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5年8月12日、同年10月12日起各延長羈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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