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被告即上訴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曹OO等因95年度重訴字第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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