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 張廼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1行關於「90年8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8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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