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尚昆律師被告甲○○
(另案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純增 律師上列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220、8313、8351、860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9502、9523、9607、15350),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