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80號

原告 黃雪嬌

原告 江玉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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