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調字第372號

聲請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相對人 何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分期付款價金新臺幣(下同)34,374元、違約金3,437元、滯納金5,100元,合計42,911元未為清償,故訴請被告給付42,911元,及其中34,374元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嘉義縣,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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