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謝生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保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依起訴事實及訴之聲明所述,於本件訴訟所得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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