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請人 潘如榮 相對人 黃祥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祥銘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年2月9日清償日期係102年2月10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黃祥銘前於101年11月13日簽發面額30萬元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約定102年2月10日清償。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0萬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4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牛稠子│26-2│建│00│15│94.00│42/10000││├──┼───┼────┼────┼────┼────────┼─┼──┼──┼──────┼─────────┼──────┤│002│彰化縣│彰化市│牛稠子│牛稠子│26-89│建│00│09│61.00│42/1000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4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881│彰化縣彰化市建│彰化縣彰化市牛│19層鋼筋混凝土│17層,83.57│陽台,9.23│全部│共有部分:牛稠││││國南路36巷5號1│ 稠子段 牛稠子小│造住家用樓房││;花台,3.││子段牛稠子小段││││7樓│段26-2地號│││45││8979建號,4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