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被告 蘇建文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告就本件車禍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應詳細敘明具體原因事實,並聲明所用之證據。
(二)訴外人 郭石木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請求賠償之項目、金額、法律依據,並聲明各項請求所用之證據資料。
(三)請求醫療費用部分應提出醫療費用明細資料(請依時間先後表列,並於其後註明證據明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