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其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71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75號、102年度偵字第1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其璋業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施介元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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