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榮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榮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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