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廷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林慧欣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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