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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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2│請提出聲請人所稱因景氣不好、公司減薪之具體事證,│││另請提出其自長隄國際旅行社離職之離職證明書,並說│││明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真屬不可歸責事由?│├──┼────────────────────────┤│3│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及│││其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4│請具體提出每月必要支出之明細、原因、數額及其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5│請聲請人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6│請聲請人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7│請聲請人提出無財產之切結書,以利本院行政作業之進│││行。│├──┼────────────────────────┤│8│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每月可清償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9│目前銀行公會針對曾參加銀行公會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而已經毀諾之債務人,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使能進行債務協商,請試與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等銀行再行履債之商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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