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件:
1.提出配偶95、96年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97年1~6月收入狀況及其證明。
2.提出配偶之勞工保險卡,並說明失業前最後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及其營業所地址,有無請領失業給付?何時復覓得新工作?
3.提出名下全部之不動產謄本及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509號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公告及鑑價報告,並陳報如有抵押權之設定者,於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之金額為何?
4.提出聲請前二年租約。
5.協商成立迄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6.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