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4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4047號聲請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eel-dict,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eel-dict,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CHAIYAYOEITHAISONG)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法律上原因。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