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恐嚇取財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刑4月│刑5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6日│96年7月31日│95年8月18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調偵字第198號│96年度調偵字第198號│96年度調偵字第19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日期│97年6月11日│97年6月11日│97年6月11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訴字第3003號│96年度訴字第3003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97年7月14日│├───┴────┼─────────────┼─────────────┼─────────────┤│附註││││└────────┴─────────────┴─────────────┴─────────────┘┌────────┬─────────────┬─────────────┬─────────────┐│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9月│刑3月│├────────┼─────────────┼─────────────┼─────────────┤│犯罪日期│95年8月18日│93年12月初│95年1月12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調偵字第198號│95年度偵緝字第1726號│95年度調偵字第103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易字第1619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4號││├────┼─────────────┼─────────────┼─────────────┤││判決日期│97年6月11日│97年5月20日│97年6月27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27號│96年度易字第1619號│97年度上易字第264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14日│97年7月21日│97年6月27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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