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3號聲請人 蔡德智
蔡寶珠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假扣押債權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之不動產遭相對人假扣押查封,因聲請人前已與相對人就第三人即主債務人訊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達成還款協議,且依約還款完畢,並提出還款協議書及「放款結清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惟相對人未積極處理,致其不動產仍遭假扣押查封登記,而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03年10月29日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惟尚有第三人即併案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併案,故不動產無法塗銷查封登記,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