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259號債權人 吳俊賢
吳叡鋐 債務人 郭逸宏 (即被繼承人 郭益華 之繼承人)
郭瓊斐 (即被繼承人郭益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益華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