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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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松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國通
相 對 人 鍾斐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在臺北市中山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