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