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葉春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22│├──┼──────────┼────────┼──┼──┤│0002│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0│1│1000│├──┼──────────┼────────┼──┼──┤│0003│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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