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 韓選棠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臺北市大安福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瑞松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1月30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