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佳珍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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