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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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雅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崑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5,26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60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