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戊○○被告己○○
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交通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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