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鴻州
林柏宏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何明揚
蔡政賢 陳冠宏 盧泰成 李瑋祥 袁倫楨 洪啟維 吳思宇 劉大立 吳秉洋 陳裕翔 莊仁豪 吳鴻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3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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