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更一字第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TaiwanPolySiliconC
orp.)法定代理人 楊賽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CentrothermPhotovoltaicsAsiaPteLedTaiwa
nBranch(新加坡先創亞洲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住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法定代理人 賈兮男 (XinanJi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億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CentrothermPhotovoltaicsAG、Robert
M.Hartung、CentrothermSiTecGmbH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均設址於境外,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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