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王忠基 訴訟代理人 紀建洲 被告 詹雅筑
廖繼水 陳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37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現值28,3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3.9平方公尺=2,940,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