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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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義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錦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廖錦義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並自103年1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自103年3月2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茲以訊問被告後,觀其既然坦承檢察官起訴書上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復佐客戶付款證明及貨單之內容,悉見被告涉犯前揭罪名之罪嫌洵屬重大,又其迭歷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嗣遭通緝始告緝獲到案,即有逃亡之事實。綜上,檢視本案前已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況念本案迄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類其他手段加以替代,著自103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