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原告 徐亞君
沈世桓 被告 徐耀東
徐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三項次2所示之不動產地號或建號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號5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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