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 李敏萍 相對人 謝寶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寶義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571之地號土地及564建號建物最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謝寶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