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 柯艾玉 被告 羅順權
羅承泰 即 羅智元 即 羅順忠 羅香蘭 羅鳳蘭 羅美蘭 羅秀蘭 吳國盛 林國榮 陳顯鑫 (即 陳羅玉蘭 之繼承人) 陳慧珍 (即陳羅玉蘭之繼承人) 陳慧敏 (即陳羅玉蘭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
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103年度苗簡字第4號之民事判決,漏列如後所示附表三,為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附表三:
┌──────┬────┐│繼承人姓名│應繼分│├──────┼────┤│羅承泰│8分之1│├──────┼────┤│吳國盛│16分之1│├──────┼────┤│林國榮│16分之1│├──────┼────┤│羅香蘭│8分之1│├──────┼────┤│羅鳳蘭│8分之1│├──────┼────┤│羅秀蘭│8分之1│├──────┼────┤│羅美蘭│8分之1│├──────┼────┤│羅順權│8分之1│├──────┼────┤│陳顯鑫│24分之1│├──────┼────┤│陳慧珍│24分之1│├──────┼────┤│陳慧敏│2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