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伍萬零伍佰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告擴張為伍佰柒拾柒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柒仟柒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