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許傑閔
被   告  黃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事實理由欄第五行關於「V6-3281」記
載,應更正為「Y6-328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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